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9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被告卻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對原告為附表所示之行為,係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名譽權及自由權,兩造並於民國113年7月3日經本院裁判離婚,是被告上開行為確已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爭執有上開侵權行為,惟被告係因發現原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婚姻有不忠之行為,而與原告發生爭執,嗣因未能妥善溝通始發生後續衝突,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對原告為附表所示之行為,而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名譽權及自由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2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56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沙簡字第172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但亦應依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資力與加害之程度,暨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被告僅因疑心原告對婚姻有不忠之行為,而於附表編號1、5所示之日期毆打原告,侵害原告之身體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日期,發表原告出軌之言論,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於附表編號3、4、6所示之日期恐嚇原告,侵害原告之自由權,堪認原告精神上確實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受有相當痛苦。
2.本院審酌原告自述高中畢業,目前無業,經濟狀況普通,須扶養1名子女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被告自述大學畢業,現任職於建築事務所,擔任監造工程師,每月收入約4萬5,000元,目前尚有卡債、信貸共7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兼衡原告於111、112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4,605元、1,625元,名下有汽車1筆,財產現值為0元;被告於111、112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73萬6,822元、53萬2,321元,名下有汽車及不動產共4筆,財產現值為171萬9,759元等情,業經本院職權函查兩造財產所得資料,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院依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資力與加害之程度,綜合其他各種情形,認原告就被告侵害其身體權、名譽權及自由權之行為,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8日(起訴狀繕本於114年2月25日寄存送達被告,並自114年3月7日起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見本院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附表:
編號 日期 行為態樣 1 112年1月31日 被告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住處(下稱兩造住處)內,因故與原告起爭執後,即徒手毆打及拉扯原告,致原告受有右頭部壓痛、右手腕腫脹等傷害。 2 112年5月3日 1.被告以暱稱「A000」之臉書帳號張貼:「原告出軌去找男人,讓他的二度婚姻又破裂了,妳知道嗎」之公開文章。 2.被告在暱稱「林○○」、「Tai○○」、「○○林」、「黃○○」、「羅○○」、「林○○」及「洪○○」等原告親友之臉書上張貼:「原告出軌去找男人,讓他的二度婚姻又破裂了,妳知道嗎」之公開文章。 3.被告以暱稱「A000」之臉書帳號,在其暱稱「陳○○(A000)」之臉書上張貼:「原告外面偷吃男人,而且二度婚姻,因出軌面臨離婚」之公開留言。 3 112年6月8日 1.被告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語音訊息:「妳就不要讓我看到,看到一次打死一次,我也會去亂妳女兒學校,看誰厲害,我聽我老爸的妳處理我家,我就處理妳全家,幹妳娘老雞巴,現在是想怎樣,妳以為躲著就沒事嗎,他媽的雞巴,幹什麼,去死一死啦,幹你娘老雞巴」予原告。 2.被告透過Messenger傳送文字訊息:「房子妳不用搬了妳讓我看到一次我打妳一次」、「妳去死一死啦,叫妳撤就是徹,我操妳家死光光,我就殺到桃園」予原告。 4 112年6月10日 被告透過Messenger傳送文字訊息:「幹妳娘大騙子臭雞拜,全家都會被幹死,妳挑釁我,我詛咒妳們全家三代不得好死,全家死光光,還會幹到死,輪到下輩子,繼續當妓女一樣被幹到死,妳害死全家,跟妳女兒也會淪落妓女也會被幹到死」、「不撤銷我看到一次就打一次...」予原告。 5 112年6月29日 被告在兩造住處之社區車道上,因認原告有外遇,而徒手毆打原告,致其受有左頭皮腫脹疼痛、臀部疼痛、左肘擦傷、雙膝疼痛、左膝上皮膚抓痕、右上臂抓痕、右肘瘀青、右前臂皮膚紅等傷害。 6 112年6月29日 被告駕車從兩造住處之社區車道欲離去時,看見原告與訴外人即原告友人鍾○○及鍾○○男友在該處,駕車朝原告及鍾○○方向連續作勢衝撞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