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6號原 告 王紀元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被 告 易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8萬971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004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坐落臺中市○○區鎮○段00地號土地,稅籍編號Z0000000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下稱系爭建物),確認為原告所有。備位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就系爭12地號土地及系爭建物有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
㈠先位聲明㈠部分: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認定系爭12地號土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萬元(詳如附件),系爭土地面積為177.01平方公尺,土地價額為548萬7310元(計算式:177.01x31000=0000000)。聲明㈡部分,係確認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未及於其坐落土地,又系爭建物或其鄰近條件相當之建物查無近年交易實價資料可供參酌,而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14年3月14日中市稅豐分字第1142805622號函檢送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系爭建物總現值為20萬2400元,有房屋稅籍紀錄表附卷可憑,爰以此計算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20萬2400元。又前揭先位聲明第㈠、㈡項請求請求之標的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68萬9710元(計算式:548萬7310元+20萬2400元=568萬9710元)。
㈡備位部分原告前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請求確認兩造間有使用借貸法律關係存在,被告並應容忍原告使用系爭土地,應僅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有使用借貸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倘兩造間之使用借貸法律關係確為存在,原告得無償使用系爭土地,堪認原告像受有相當於租金數額之利益,且依原告主張,兩造間之使用借貸法律關係未定有期限,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此權利存續期間應以10年計之。參照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租金不超過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之限制,及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等規定,審酌系爭土地位於臺中市豐原區,鄰近豐原區公所、麥當勞,交通及生活機能尚屬便利,則每年可得請求相當於租金利益之不當得利,應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總價額年息8%計算為適當。依此計算,系爭土地每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為4萬666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以10年計算價額為46萬6660元(計算式:4萬6666元×10年=46萬6660元)。
㈢又原告先、備位聲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8萬9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07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萬8026元外,尚應補繳3萬004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件:
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同段493-12地號土地前於113年10月間交易紀錄,出售單價為每平方公尺3.1萬元,且於11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7300元,略低於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1萬9900元),堪認足供參考。是參考上開交易價格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3.1萬元。
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臺中市豐原區鎮宮段 公告地價 (元/ ㎡) 申報地價 (計算式:公告地價×80%) 面積 (㎡) 每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計算式:申報地價×土地面積×8%,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 2600 2080 177.01 29454 2 13 2600 2080 103.44 17212 總計: 4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