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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追加被告 劉源泉

劉美連劉美惠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采蘋律師

賴協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並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日對追加被告3人為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追加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額依原告起訴狀附件債權計算書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2,8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認有命補繳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追加部分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