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50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被 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金麗被 告 廖訂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5萬4,6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萬4,55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21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5萬4,6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施建安,嗣於訴訟程序中變更為李瑞倉,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5-88頁),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鼎新盛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邀同被告許金麗、廖訂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2年6月16日至117年6月16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96%機動計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約定如遲延履約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鼎新盛公司於113年10月25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並自113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定書第5條第1、2項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許金麗、廖訂泳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65萬4,6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
書、增補借據、保證人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原告臺幣放款利率查詢、票據交換所公告、催告書及其回執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45頁),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先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鼎新盛公司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後,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許金麗、廖訂泳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外,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4萬4,556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附表:(新臺幣/民國)編號 尚欠本金 原借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率(年息)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 甲 255萬8,228元 500萬元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117年6月16日止 4.68% 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9萬6,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