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被 告 賴銘輝
陳梅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第三項關於收件字號中,「正」普登字第14240號記載,應更正為「里」普登字第1424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