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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6號上 訴 人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被 上訴人 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均廢棄;㈡確認兩造就坐落臺中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112年4月12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4月2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㈢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2年4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爭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上訴人就其上訴聲明第2項及第3項之訴訟目的、所得獲之利益均屬同一,僅核算其一,即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此部分上訴利益核定金額同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2,463元(見第一審卷第6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