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84號原 告 陳良全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被 告 陳瑛傑
陳玲華
陳恭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陳恭宜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間為兄弟姊妹關係,為遵照母親遺願,立有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由伊單獨繼承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5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並於民國98年2月6日辦理繼承登記,且於同日在系爭房地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限制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惟兩造間未曾有預約出售系爭房地之約定,縱有約定,被告迄今均未行使,則被告之請求權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本件預告登記已失所附麗,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地為母親遺產,原約定系爭房地兩造共同持有,後談妥先借名登記予原告名下,並設立預告登記,避免原告反悔,因念及情誼,未留有任何借名登記之證據,原告要求塗銷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兩造均同意向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系爭預告登記⒈按文書內當事人之印章如係真正,而該當事人否認係其本人
所蓋乃至授權他人代蓋時,應由其負舉證責任。鑑於印章由本人或有權使用之人蓋用為常態,被人盜用或由無權使用之人蓋用為變態,主張該變態事實之當事人,自應就此印章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遺產分割協
議書及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1日理地一字第1140011265號函檢附之系爭預告登記之申請書文件(見本院卷第25-27、29、33-35、249-254)可知,兩造均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用印,並委託訴外人劉熙哲辦理上開二登記事項,且為同日辦理,就系爭預告登記尚有檢附被告3人用印之同意書為件(見本院卷第254頁)。參酌被告陳瑛傑、陳玲華均自承辦理預告登記之目的,係防止系爭房地被外人取得及原告任意移轉(見本院卷第218、262頁),且被告3人未曾否認系爭預告登記申請文件之印文為真正,堪認被告3人均同意辦理系爭預告登記。
⒊被告固於本件審理初期辯稱不知有系爭預告登記存在、不知
預告登記目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44、220頁),然嗣翻異其詞(見本院卷第218、262頁),且亦未能提出印文遭盜蓋之事證,被告前開所辯,即難採憑。
㈡系爭預告登記所欲保全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原告依民法第7
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為有理由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預告登記為限制登記之一種,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目的在防止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或建物為妨礙保全請求權之處分,以保護請求權人之權益,其內容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包括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預告登記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該預告登記即失其依據,且對所有權人之所有權行使構成妨害,自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觀系爭預告登記同意書及系爭房地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可知
(見本院卷第251-254頁),系爭預告登記所欲保全者,為「預約出售系爭房地於陳瑛傑、陳玲華、陳恭宜之移轉請求權」,而非被告所稱之借名登記契約,被告上開所辯,顯屬無據。又系爭預告登記日期為98年2月11日,惟兩造迄今未有買賣系爭房地之約定或預約(見本院卷第219、263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請求權已經過15年沒有行使而消滅,而因請求權已經消滅,本件預告登記即失其依據,且對原告之所有權行使構成妨害,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預告登記事項 1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98年2月6日收件16690號辦理預告登記 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做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及影響預告登記權利人權益之一切行為 限制範圍:全部 請求權人:陳瑛傑、陳玲華、陳恭宜 義務人:陳良全 2 臺中市○里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