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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5號原 告 李曼瑛訴訟代理人 盧起揚律師被 告 詹巧薇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058元【即以相對人聲請執行之本票債權金額及計算至本件起訴日止之遲延利息(詳如附表所示)加計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元) 1 利息 20萬元 105.12.8 114.2.24 (8+79/365) 6% 98,597.26元 小計 98,597.26元 項目2(請求金額45萬元) 1 利息 45萬元 106.7.31 114.2.24 (7+209/365) 6% 204,460.27元 小計 204,460.27元 合計 953,058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