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49號原 告 AD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晁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丁○○、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所生之損害為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31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於民國113年4月2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87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而依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僅主張被告乙○○詐欺並引誘原告拍攝性影像及性照片部分為系爭刑事案件認定之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另原告主張被告乙○○恐嚇原告繼續拍攝性影像,並將原告裸照註記原告姓名等個人資訊後傳送予原告朋友等行為,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意思決定自主權及個人資訊自主權,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主張被告丙○○發起、乙○○、丁○○、甲○○(下稱被告丙○○等4人)參與上傳、散布兒童及少年裸照之組織「SCP」之行為,致原告拍攝之裸照在外流傳,已侵害原告之自由與隱私權,請求被告丙○○等4人連帶賠償40萬元等節,均非系爭刑事案件認定之犯罪事實,而難認係被告被訴犯罪所生之損害,而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依前揭說明,應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85萬元(計算式:45萬元+40萬元=85萬元)部分應補繳裁判費。原告於113年4月2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件章為憑(見附民卷第3頁),裁判費徵收額數應適用修正前標準之規定,應補繳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