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68號原 告 陳秀櫻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複代理人 杜鈞煒律師被 告 泳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紘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提出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原告為被告董事,本件為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依前揭規定,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選任之人代表被告進行訴訟,被告前以董事長黃永鋒代表被告進行訴訟,法定代理權有欠缺,爰一併命被告補正之,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一併提出合法代理人出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