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2號原 告 林智發訴訟代理人 徐耀東律師被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何盈德律師被 告 日盛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美娜被 告 蔣瑞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原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具狀擴張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45、447頁),已超過原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應就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本院並於115年1月19日當庭諭知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追加之訴裁判費1萬1,700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