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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林汝成法定代理人 林靖涵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汝聰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5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