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林汝成法定代理人 林靖涵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汝聰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5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