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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8號反訴 原告 林汝聰訴訟代理人 林靖依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汝成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6萬2637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