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徐敏莉被 告 杜偉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8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件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