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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1號上 訴 人 劉建成

林亞辰上列當事人與沂昌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205,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35元。至於上訴人請求遲延利息逾原審訴之聲明部分,屬第二審之追加請求,此部分訴之追加是否適法、應徵裁判費之數額,應由第二審法院處理,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76,1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