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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呂岳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櫻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判決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0,000元,上訴人請求廢棄超過595,000元部分,故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5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本件正本係正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