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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06號原 告 吳銓湧被 告 曾炘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7,3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0,000元,嗣改為請求607,300元,核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得為之。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日期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累計490,000元,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6日止累計154,800元,經扣除如附表二所示還款共計37,500,尚欠607,300元(計算式:490,000+154,800-37,500=607,300),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其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即交易明細資料)、兩造間以LINE通訊軟體互傳訊息及圖片之對話紀錄(含轉帳交易成功之螢幕畫面擷圖及相關相片)等件在卷為憑。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且非依公示送達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即應採為判決之基礎。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478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借款之返還期限不明,則依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3月18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待一個月即114年4月18日以後,即堪認被告有返還借款之義務。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7,3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附表一日期 帳戶支出 支出方式 手續費 交付借款 113年6月29日 20,000元 轉帳 20,000元 113年7月4日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113年7月10日 40,015元 轉帳 15元 40,000元 113年7月26日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10,000元 提現 10,000元 113年7月29日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10,000元 提現 10,000元 113年7月30日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30,000元 提現 30,000元 10,000元 提現 90,000元 113年7月31日 50,015元 轉帳 15元 50,000元 合計 500,030元 490,000元日期 帳戶支出 支出方式 手續費 交付借款 113年9月20日 2,015元 轉帳 15元 2,000元 113年8月1日 15,000元 轉帳 15,000元 113年8月21日 30,000元 轉帳 30,000元 113年9月13日 50,000元 轉帳 50,000元 113年10月1日 2,000元 轉帳 2,000元 113年10月7日 10,000元 轉帳 10,000元 113年10月8日 1,000元 轉帳 1,000元 113年10月8日 800元 轉帳 800元 113年10月9日 1,000元 轉帳 1,000元 113年10月10日 1,000元 轉帳 1,000元 113年10月10日 5,000元 轉帳 5,000元 113年10月12日 36,000元 轉帳 36,000元 113年10月26日 1,005元 轉帳 5元 1,000元 合計 154,820元 154,800元附表二日期 帳戶收入 收入方式 手續費 清償借款 113年8月26日 10,000元 轉帳 10,000元 113年9月1日 20,000元 轉帳 20,000元 113年9月9日 4,500元 轉帳 4,500元 113年10月21日 3,000元 轉帳 3,000元 合計 37,500元 37,50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