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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59號原 告 王勤豪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被 告 賴延水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複 代理人 黃道平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怡如被 告 黃延富

黃振成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大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或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90,000元。倘原告逾期仍不預納,而被告逾期亦未墊支者,本件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逾四個月仍未由原告、追加原告預納或被告墊支上開費用,視為原告及追加原告撤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延水主張系爭土地應分割如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10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其中A、B、C、D分別由賴延水、黃延富、黃振成、王勤豪單獨取得,可見各共有人分得上開部分之形狀、離路遠近及面寬未盡相同,有鑑定是否應找補暨其金額之必要,爰囑託大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予以鑑定,經其扣除被告賴延水已繳納之初勘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後,尚應補繳剩餘鑑定費90,000元,惟被告賴延水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115年6月11中院漢民順114訴959字第1159013371號函、大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5年6月11日、115年8月6日、115年9月8日大中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7、

333、339、343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茲命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大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或墊支上開鑑定費用90,000元,並陳報本院,逾期未預納或墊支,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