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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田佳羚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靜宜間確認和解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