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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捷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捷雅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