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黃芳福
黃于哲黃孟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