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23號上 訴 人 王美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政欽、王淙瀚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一審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未辦保存登記不動產(權利範圍:四分之一,下稱系爭不動產)返還原告。本院參酌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四分之二)於民國113年7月18日經拍定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0萬4000元(見本院卷二第59-60頁),是認系爭不動產之合理市價為50萬4000元,應屬妥適,並以此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25萬2000元,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附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1 277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稅籍編號00000000000,一層建物,面積84.87平方公尺,地政機關測量時暫編277建號 1/4 高雄市○○區○○路○○○巷0號 2 278 高雄市○○區○○段000○ 000○000地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一層建物,面積58.49平方公尺,地政機關測量時暫編278建號 【備註】本建物實地未掛門牌,南側建物掛有大樹鄉久堂路湖底二巷7號門牌 未編列門牌 3 279 高雄市○○區○○段000○ 000○000地號 一層建物,面積33.01平方公尺,地政機關測量時暫編279建號 未編列門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