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33號原 告 廖漢洲

柯素呅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朝宏間租佃爭議事件,前經臺中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經臺中市政府移送本院處理,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