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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33號原 告 廖漢洲

柯素呅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被 告 賴朝宏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