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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輔宣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26號聲 請 人 賴○○輔 助 人 黃○○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請求撤銷輔助宣告事件,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迄未繳納,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