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輔宣字第5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關 係 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共同輔助人。
三、關於辦理受輔助宣告之人名下財產(含不動產)交付信託管理之相關事宜,由甲○○單獨輔助。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相對人因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法請求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相對人之日常生活均由聲請人負責照顧,聲請人適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相對人陳稱略以:希望由甲○○與丙○○一起擔任伊之輔助人,可以互相幫忙、互相監督等語。
三、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13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業據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為證,是聲
請人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而本件經送請清海醫院鑑定之結果,認相對人因思覺失調症,其程度重大,回復之可能性低,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可為輔助宣告等情,有該院成年監護鑑定書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為有理由。
㈡至聲請人主張由其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相對人則陳稱希望
由聲請人與其姊即關係人丙○○共同擔任其輔助人等語。經本院命家事調查官對兩造及關係人丙○○調查,結果略以:相對人之手足中,以聲請人較積極且長期協助處理相對人照顧醫療安排及行政事務等事宜,熟悉相對人現況與需求,與醫院端亦保持良好溝通,評估具實務執行經驗與能力。惟關係人丙○○就聲請人過往支領父親名下254萬存款一事提出質疑,認為部分支出項目欠缺合理性或未附收據,對聲請人的財產管理誠信存疑,進而反對由聲請人擔任本案輔助人;對此,聲請人表示上述提領款項均用以支付父親與相對人費用及父親住宅修繕費。經對照渠等父親金融存簿交易明細及聲請人提供之支出帳目,僅有三萬元差額,聲請人亦可提供包括其父親之住院醫療費、看護費、喪葬費以及相對人機構照護費等固定或大額支出之相關憑證,整體金流尚屬清楚,評估應無重大挪用情事,相對人個人存款亦未有動用。綜上,建議在相對人名下財產(含不動產)已設立信託管理之前提下,本案優先採由聲請人單獨擔任輔助人,以相對人為信託人及信託利益之受益人,金融機構為受託人,聲請人與關係人丙○○共同擔任信託監察人,由受託人每月撥付新台幣一萬元,作為相對人之生活、照護及醫療費用。期能以此發揮聲請人為相對人長期照顧者之優勢,並透過信託機制建立相對人財務管理上的透明度。若無法順利完成信託辦理,則建議由聲請人甲○○與關係人丙○○共同擔任輔助人,以確保輔助人行使同意權時受雙重監督,降低手足間猜忌與潛在爭端等語,有本院家事事件調查報告附卷為憑。是本院審酌相對人主觀意願、目前生活及受照顧之狀況、相對人與聲請人及關係人丙○○彼此關係之親疏及互信基礎等一切情狀,認由聲請人與關係人丙○○共同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與關係人丙○○為相對人之共同輔助人,並參酌聲請人較積極且長期協助處理相對人之照顧醫療安排及行政事務等事宜,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亦同意協助辦理相對人之財產信託事宜(見本院卷第159頁),爰諭知關於辦理相對人名下財產(含不動產)交付信託管理之相關事宜,由聲請人單獨輔助,至於其餘關於輔助人之職務,可參照民法第1113條之1之規定,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