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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醫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字第5號原 告 賴于竹

賴子結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被 告 蕭凱誠即日明耀中醫診所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黃焜禎即日明耀中醫診所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葉家馨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被 告 黃莉文

郭哲宇馬建文許良維王仲邦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代理人 蔣馨慧律師被 告 林新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被 告 許文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如被 告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被 告 張光磊

簡紅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被 告 鄭宗園即鄭腦神經科診所被 告 吳麗香即吳昌艗之繼承人

吳昤諭即吳昌艗之繼承人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麗惠即吳昌艗之繼承人被 告 榮癸貞中醫診所法定代理人 陳博淵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醫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發見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作成之下附兩造不爭執附表,其中編號9王仲邦與原告間之刑事案件,除了附表所列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醫偵字第31號刑事不起訴處分、臺灣高檢署114年上聲議字第3304號駁回再議之案件外,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醫偵字第44號之刑事不起訴處分案件,為免當事人就所涉及刑事案件多寡及提出刑事告訴之時間有所爭議,請兩造再度確認所涉關聯刑事案件為何,並陳報案號到院。

附表:

編號 醫院/醫師 就診日期 提出刑事告訴時間 刑事處分/不起訴處分理由 證 據 1 台中榮總/ 黃莉文 109/12/31 110/8/31 112年度醫偵字第46號、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152號-駁回再議。 本院卷二 第81頁 2 台中榮總/ 郭哲宇 110/1/21 114/4/12 114年度醫偵字第31號、114年度上聲議字第3304號駁回再議。 本院卷四 第209-217頁 3 鄭腦神經 科診所/鄭宗園 110/1/28、3月2日、10月4日 113年度醫偵字第17號-不起訴處分。 本院卷四第143頁 4 林新醫院/ 許文樞 110/2/10 100/8/31 112年度醫偵字第46號、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152號-駁回再議。 本院卷二 第81頁 5 台中榮總/ 馬建文 110/2/11 110/8/31 112年度醫偵字第46號、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152號-駁回再議。 本院卷二 第81頁 6 台中榮總/ 許良維 110/2/13 110/8/31 112年度醫偵字第46號、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152號-駁回再議。 本院卷二 第81頁 7 中山醫學 大學附設 醫院/張光磊 110/2/13 100/8/31 112年度醫偵字第46號、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152號-駁回再議。 本院卷二 第81頁 8 中山醫學 大學附設 醫院/簡紅宛 110/2/16 原告賴于竹未曾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 9 台中榮總/ 王仲邦 110/3/7- 110/3/9 114/4/12 114年醫偵字第31號、114年上聲議字第3304號-駁回再議。 10 日明耀中 西醫聯合 診所及榮 癸貞中醫 診所/吳昌艗 109年11月4日、11月23日、11月26日、 12月24日、12 月 25日、110年1月4日、1月15日、2月1日 榮癸貞中醫:109年12月3日、12月17日、110年1月7日 113年度醫偵字第17號 本院卷四第143頁 11 蕭凱誠即日明耀中 醫診所 109年11月4 日至 110年2月25日 114年度醫偵字第31號 12 黃焜禎 被告未曾親自診治過原告賴于竹 無 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