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王永灃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顏素秋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