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藍瑋廷

趙翊宏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浩天遊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剛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趙翊宏、藍瑋廷之請求,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45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254萬元、462萬480元。嗣上訴人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全部請求而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與第一審訴之聲明相同,是本件上訴人趙翊宏、藍瑋廷之上訴利益各為1,254萬元、462萬480元,原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1,278元、8萬3,50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分別為14萬852元(計算式:21萬1,278元×2/3=14萬852元)、5萬5,671元(計算式:8萬3,506元×2/3=5萬5,671元),是本件上訴人趙翊宏、藍瑋廷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426元(計算式:21萬1,278元-14萬852元=7萬426元)、2萬7,835元(計算式:8萬3,506元-5萬5,671元=2萬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趙翊宏、藍瑋廷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