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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廖繼雄被上訴人 廖彩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否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台簡上字第9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即上訴人起訴確認其對被繼承人廖德忠之繼承權存在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上訴人得繼承廖德忠遺產所受利益新臺幣(下同)734萬4149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總和1468萬8297元×上訴人應繼分1/2=734萬41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2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 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238萬14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89萬9100元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58萬7925元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476萬9280元 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188萬4375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19萬5975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45萬5868元 8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66萬3300元 9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143萬5363元 1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89萬9100元 11 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 (權利範圍:4分之1) 7675元 12 臺中市○○區○○路000號左側建物 (權利範圍:4分之1) 6350元 13 普登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股權 50萬元 14 豐原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款 2538元 15 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15元 16 泛亞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33元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