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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原 告 莊綉雯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複代 理 人 洪任鋒律師被 告 黃意茹律師即廖福銀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更正後訴之聲明與理由所載有所不符,以致影響本件之認定及被告之答辯,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且應分別補正以下事項:

㈠原告部分:應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訴之聲明第

一項是否一併列載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原告之理由中有此主張,但聲明卻未列載該建號)。如是,則原告應「重新載明」完整之訴之聲明,繕本逕送對造。

㈡被告部分:應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繕本逕送對

造:就系爭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即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之共有部分)一併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有無意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