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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莊綉雯上列上訴人請求給付遺贈事件,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等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均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核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6,15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未陳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此敘明。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