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王文正被上訴人即原 告 王育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281,89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定。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千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末按,請求返還特留分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起訴利益即所佔特留分比例定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7,888,381元(計算式即卷第18頁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列遺產總額71,553,525元×1/4特留分=17,888,381),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1,898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