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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原 告 莊尚義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被 告 莊尚仁

莊尚文莊雅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56號返還借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莊永堆之遺產,而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認定「被繼承人莊永堆積欠訴外人英廣連數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重上字第256號審理中,有該民事判決及歷審裁判資料在卷可稽。

三、查,兩造就被繼承人莊永堆是否有上開消極遺產有所爭執(見本院卷第491),且莊永堆是否有上開消極遺產,事涉本件遺產範圍之認定,因此本件裁判顯以他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被告莊尚仁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458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