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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被 告 乙○○

丙○○

丁○○○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複代理人 賴靜瑜律師

賴雅瑄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請求返還房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