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抗 告 人 謝碧珠上列抗告人與被告陳淑資、謝鈞宇、謝秉亨、謝銘晉、謝鎧璟、謝英珍、謝林善、謝碧月、謝碧芬間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