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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原 告 楊鏡以

楊竟可

楊勛閔

楊文淑楊力穎楊文貞共 同送達代收人 李舒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被 告 楊大緯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以:因遺產分割等所生之繼承訴訟事件,由與被繼承人關係最密切之法院即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較便於證據調查及有助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而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2款所稱之「主要遺產所在地」,係以各所在地之遺產為分子,全部遺產為分母,該所在地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者,始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尚非以遺產筆數為是否主要遺產所在地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7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錦輝之遺產因遺贈予被告後,原告之特留分遭侵害,因而請求特留分扣減,則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被繼承人楊錦輝死亡時之住所地在南投縣水里鄉,再由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楊錦輝所遺遺產範圍與價值」表所示,被繼承人楊錦輝所遺主要遺產所在地亦係南投縣;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登記之不動產,均在南投縣水里鄉。基於證據調查效率與便利之考量,本件應由被繼承人楊錦輝生前生活關係密切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