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9號原 告 蕭秋重兼蕭秋重之共同輔助人 周佳穎
周均育周季臻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堯航律師被 告 周君山
周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周大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例負擔。理 由
甲、程序事項原告本件起訴聲明略為:「㈠兩造就被繼承人周大俊遺產之長榮股票由兩造各取得六分之一;㈡至㈣為被告周君山應返還原告蕭秋重長白山招牌攤位之租金127800元、原告蕭秋重郵局存款991864元及給付原告每人各新臺幣30萬元;㈤被告周君山應將台中市○區○○街00號之鑰匙交付原告四人,將所得租金由兩造各取得六分之一。㈥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卷第14頁),嗣後更正聲明為「㈠兩造就被繼承人周大俊之中產長榮股票分割由兩造各取得六分之一。㈡被告周君山應將租金共計127500元返還原告蕭秋重。㈢被告周君山應將原告蕭秋重之郵局存款991864元返還原告蕭秋重。㈣被告周君山應各給付原告蕭秋重、周佳穎、周均育、周季臻各新臺幣30萬元。㈤被告周君山應將台中市○區○○街00號鑰匙交付原告四人,並將出租建物所得租金分由兩造各取得六分之一。㈥至分割被繼承人周大俊之各項遺產由造各取得六分之一。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卷第161至165頁),其中就此部分聲明之㈡至㈣係依民法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此部分非屬家事事件,業已移由本院民事庭另案審理(見卷第177頁),另撤回聲明第㈤項即交付鑰匙及返還租金部分(見卷第250頁背面),並就其餘聲明予以更正(見卷第309頁),是本件僅審理原告依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訴請分割遺產部分,合先敘明。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周大俊於民國112年7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遺產,全體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周大俊之配偶及子女,即原告蕭秋(配偶),原告周佳穎(次女)、周均育(三女)、周季臻(四女)、被告周君山(長男)、周嘉玲(長女),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均為六分之一。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周大俊之遺產等語。
二、並聲明(卷第309頁、第198頁背面):㈠被繼承人周大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原物分割,並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㈡被繼承人周大俊所遺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13所示金融機構之
存款、編號14所示之債券基金、編號15所示之股票,均准予原物分割,並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貳、被告周君山、周嘉玲答辯略以:同意分割遺產按應繼分分割等語。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周大俊於112年7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遺產,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即各六分之一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臺銀綜合證券綜合庫存明細表、客戶持有有價證券餘額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房屋稅籍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2年度輔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同意書、合作金庫資料、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臺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庫存一覽表為證(卷第22、23、25至27、55至103、149至159、167至169、237至239、315至325頁),且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114年5月21日中市稅智分字第1145306656號函暨所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卷第45至52頁)在卷可稽,復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再參以上揭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庫存一覽表均記載尚有附表一編號16、17之投資股票,是本院一併予以列入,是被繼承人周大俊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已堪認定。查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示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之前開遺產,自應准許。
三、遺產之分割方法:㈠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院考量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兩造
就分割方法按應繼分分配之意見均相同等情,,認將附表一1至3號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按應繼分比例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核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渠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於渠等並無不利益情形,而附表一之其餘遺產部分則按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分配予各繼承人,對於繼承人而言均屬公平、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自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先附表一:被繼承人周大俊之遺產(卷第299、311、312頁)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卷第167、155至157頁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卷第167、149至151頁 3 房屋 臺中市○區○○段○○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卷第167、45至52、153、159頁 4 存款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563,42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323頁 5 存款 合作金庫東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71,083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315頁 6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743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167頁 7 存款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3,998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167頁 8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1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167頁 9 存款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大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 209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167頁 10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19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167頁 1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台中台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310頁背面,死亡時餘額19989元業經被告周君山全數提領 12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88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167頁 1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26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167頁 14 投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託部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劵基金AT美元NZ000000000, 2,333.185股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315頁反面(美金計價,參考淨值日113年8月30日之價值為新臺幣236005元) 15 投資 長榮60,000股(即臺銀證劵臺中分公司 104A0000000帳號內之長榮海運股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325頁 16 投資 中興銀273股(即臺銀證劵臺中分公司104A0000000帳號內之中興銀股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167、325頁 17 投資 優美518股(即臺銀證劵臺中分公司104A0000000帳號內之優美股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卷第167、325頁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蕭秋重 1/6 2 周佳穎 1/6 3 周均育 1/6 4 周季臻 1/6 5 周君山 1/6 6 周嘉玲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