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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原

丙○○○ 原

丁○○

戊○○已○○○庚○○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8,348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原告逾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