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原 告 邱冠鳴代 理 人 高晟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4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400元,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