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原 告 邱冠鳴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律師被 告 邱建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以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4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稽,然原告迄未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列印資料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