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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反請求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鴻興律師反請求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複代理人 林景贊律師(0000000解除委任)

鄭淄宇律師(0000000解除委任)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提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