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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財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A02

OO工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A0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01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萬2452元,故第二審裁判費為26萬3550元,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雅庭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