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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 鎧鉦鋁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杰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美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1,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