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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金城等11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萬6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