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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 李明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敬隆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2項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並就上開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141,068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141,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