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温智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俊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