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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達曾

住○○市○○區○○○道○段000號00 樓之0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9,908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680平方公尺×336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平方公尺)+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10元×(3+23/31月)=1,429,9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