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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李昀儒被 告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被 告 林鳳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79,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於㈠民國112年8月3日、㈡111年5月9日以被告林春輝、林鳳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㈠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7日起至117年8月7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5%(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72%+0.5%=2.22%)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㈡借款6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10日起至114年5月10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96%(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72%+3.96%=5.68%)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分别自㈠113年10月7日、㈡113年11月1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被告等應將借款本金6,679,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全部一次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79,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

書、交易明細查詢單、台中銀行放款利率查詢單、一般貸放債權計算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39頁、第43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甚明。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款項,嗣未依約按期清償借款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所為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林春輝、林鳳姿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152,096元 自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計算 2 4,608,387元 2.22% 3 275,668元 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68% 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計算 4 643,226元 5.68% 合計 6,679,377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