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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 告 黃瓊慧

黃建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複代 理 人 曾 琤律師

劉豐億律師被 告 黃建華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複代 理 人 張婕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因本件已調解成立,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18